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相关规定,结合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基础上,对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第一部分: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第二部分: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经公司自查,2025年公司内部控制存在2项重大缺陷、1项重要缺陷,具体情况如下:
(1)子公司股权转让程序瑕疵,未及时公告披露
公司持股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度向范波平转让香港有棵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对外股权转让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前置审议程序,且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内部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及信息披露管理不规范的重要缺陷。
补救与改进:公司将强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重大交易的事前合规审查、
决策流程管控及信息披露前置审核机制,杜绝类似程序瑕疵及披露不及时问题,同时自查本次交易过程,追究违规责任。
(2)信息披露管理、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环节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形
2025年9月29日,公司披露股东肖四清先生、王维先生及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32025021号、证监立案字0132025022号、证监立案字0132025023号),相
关方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其他重大信息等违法违规事项被立案调查。2026年3月18日,公司就前述立案调查进展及相关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号)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26年4月24日披露《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公告》(2026-048)。
补救与改进:公司已高度重视相关监管意见,将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内部管控流程,强化重大事项识别、上报与审议机制,定期组织相关岗位人员开展合规培训,提升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意识及专业能力,确保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完整披露,持续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3)子公司管控及业务交接环节存在控制缺陷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少部分子公司业务交接工作尚未完成,截至报告日,已完成全部交接或处置。上述事项不影响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审计意见。
补救与改进:已于报告日前完成全部交接或处置。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第三部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本公司以及下属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纳入本次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企业文化、组织架构、重
大投资、资金活动、采购业务、研发业务、销售业务、资产管理、担保业务、存
货管理、投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报告管理、关联交易、信息传递等;重
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采购业务、销售业务、研发业务、资金活动、资
产管理、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等。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组织开展内部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缺陷类别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利影响;
2、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在经过合理时间后,未得到整改;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但公司内
部控制运行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
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
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2、定量标准
缺陷类别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无法及时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大于、等于公司合并会
计报表资产总额的2%或收入总额的3%的错报时。
重要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无法及时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小于合并会计报表资产
总额的2%或收入总额的3%,但大于、等于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1%或收入总额的1.5%的错报时。
一般缺陷对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错报小于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1%或收入总额
的1.5%的错报时。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缺陷类别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1、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2、对于公司重大事项缺乏民主决策程序或虽有程序但未有效执行,导致重大损失;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4、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重要缺陷1、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2、违反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较大财产损失;
3、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4、持续或大量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3、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主要根据缺陷可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绝对金额确定。
缺陷类别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无法及时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大于、等于公司合并会
计报表资产总额的2%或收入总额的3%的错报时。
重要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无法及时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小于合并会计报表资产
总额的2%或收入总额的3%,但大于、等于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1%或收入总额的1.5%的错报时。
一般缺陷对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错报小于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1%或收入总额
的1.5%的错报时。
以上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自查及梳理,识别出2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项重要缺陷,均未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未损害公司
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高度重视上述缺陷,已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及时限,稳步推进整改工作,具体认定及整改情况如下:?(1)缺陷认定:子公司股权转让程序瑕疵,未及时公告披露,执行不到位。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度向范波平转让香港有
棵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对外股权转让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前置审议程序,且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属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反映出公司在子公司重大交易管控、信息披露前置审核环节执行不到位。?整改情况:公司将强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重大交易的事前合规审查、决
策流程管控及信息披露前置审核机制,杜绝类似程序瑕疵及披露不及时问题,同时自查本次交易过程,追究违规责任。?
(2)缺陷认定:信息披露管理、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环节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形。2025年9月29日,公司披露股东肖四清先生、王维先生及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32025021号、证监立案字0132025022号、证监立案字0132025023号),相关方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其他重大信息等违法违规事项被立案调查;2026年3月17日,公司就前述立案调查进展及相关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号)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26年4月24日披露《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公告》
(2026-048)。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在重大事项内部识别、上报、统筹管控及信
息披露全流程执行不到位,属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整改情况:公司已高度重视相关监管意见,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内部管控流程,明确重大事项(含股东相关重大违规事项)的识别标准、内部上报路径及审议流程,强化信息披露负责人与各业务部门、股东之间的协同联动;定期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岗位人员开展合规培训,提升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意识及专业能力,确保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完整披露。
(3)缺陷认定:子公司管控及业务交接环节存在控制缺陷。截至报告基准日,公司少部分子公司业务交接工作尚未完成,截至报告日已完成全部的交接或处置。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在子公司管控、业务交接统筹管理环节存在控制缺陷,属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该事项不影响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
性发表的审计意见。整改情况:已完成全部子公司的交接或处置。后续将进一步完善子公司管控体系,强化对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控、日常运营监督及合规管理。
针对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公司已制定明确的整改方案并有序推进落实,后续将持续跟踪整改成效,定期开展缺陷复盘与自查,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防范各类合规及运营风险,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