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颜爱民、徐欣、王等五及已离任的第六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刘灿辉、邓路、彭民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颜爱民、徐欣、王等五、刘灿辉、邓路、彭民的任职经历
以及签署的相关文件,均能胜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且上述人员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其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亦未在公司、附属企业或主要股东关联方任职。
全体独立董事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