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麓骏律师事务所
关于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行云智算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计算平台服务协议》之法律意见书
〔2026)麓骏法意字第01007号
致: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麓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行云科技”)委托,指派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行云科技控股子公司海南行云智算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南行云”,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与VC客户(以下简称“交易相对方”,因涉及商业秘密按监管要求豁免披露全称及具体信息)签署《计算平台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案涉协议”)之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特别声明
一、本所严格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行为和事实,依据前述行为和事实存在或发生当时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作本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及相关方已承诺向本所提供了目前所能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事实和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描述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所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文本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但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行为,本所依赖于公司、相关政府部门或者有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文件或者其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未向交易相对方发函询证,本法律意见系基于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及说明出具,本所假定该等文件真实、合法、有效、经有权主体签署并生效。
四、本所仅就与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商业可行性、技术选代风险、产品市
场前景、业绩贡献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对合同相关方完全履行合同的确认或担保,亦不构成对任何投资建议或决策的认可。
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必备信息披露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文
一、案涉协议构成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海南行云与交易相对方签署的《计算平台服务协议》所涉含税总金额人民币550,848万元(大写伍拾伍亿捌佰肆拾捌万元整),服务期限5年,该金额达到相关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披露标准,构成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二、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
(一)VC客户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公开渠道,交易相对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与公司及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具备签署案涉协议的主体资格。交易相对方的经营范围包括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大数据服务等,具备开展算力服务业务所需的经营范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海南行云智算科技有限公司
海南行云系行云科技控股子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签署案涉协议。经核查,海南行云经营范围包含云计算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等,具备开展算力租赁服务提供业务所需的经营范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经查阅公司提供的《计算平台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协议已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协议形式完整,符合法律规定。案涉协议主要条款(包括服务内容、分批交付与验收、服务期、服务费及支付、SLA服务等级、数据保密与删除、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具体、明确,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亦未发现显失公平或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南行云与交易相对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经营主体,具备签署及履行案涉协议的主体资格;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行云智算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计算平台服务协议>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南麓骏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志刚)
(贺梦辉)
202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