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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棵树:关于股东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7-25 查看全文

有棵树 --%

证券代码:300209证券简称:有棵树公告编号:2025-050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被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第三人。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约100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相关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准确判断。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福法院”)出具的(2025)湘0105民初14688号《应诉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及股东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出具的函件,开福法院已受理肖四清诉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关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

纠纷一案,公司在此案中为第三人。开福法院所在地为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路172号。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肖四清

被告: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

第三人: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事实与理由

1股东肖四清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2024年11月14日,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涉及收入和利润表述。2024年12月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了以天行云公司提交方案为核心的重整计划,2025年3月天行云公司指定主体登记为公司股东,至此《承诺函》的前提条件达成。但天行云公司未实现相关承诺。此外,2025年3月21日天行云公司正式回函公司称《承诺函》中部分内容“未能生效且已实质性被废止”、否认《承诺函》的效力。天行云公司上述行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约1000万元,天行云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为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原告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出具的《承诺函》合法有效,被告应继续履行承诺。

(2)判令被告赔偿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失1000万元。

(3)判令第三人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本案所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相关案件尚未开庭、尚未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现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准确判断。

六、其他事项

2公司将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

2、股东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出具的函件。

特此公告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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