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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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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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泽昌证字2026-01-09-01
致: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2026年4月9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
1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于2026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了《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下午13:30在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国际会议厅如期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235223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0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合法、有效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0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7528000股,占公
2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55%。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7562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56%。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其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在2026年4月11日发布的《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否决议案、修改议案或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也不存在遗漏、搁置审议事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627923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反对:35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961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9%;反对35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2%;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627893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反对:35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弃权:3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961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8%;反对35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2%;弃权3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620713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1%;反对:361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弃权:5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89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3%;反对361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5%;弃权5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627563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反对:35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弃权:3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4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958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4%;反对35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2%;弃权3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621743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2%;反对:363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弃权:3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900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7%;反对363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3%;弃权3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5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
邹铭君
单位负责人:
李振涛
经办律师:
蔡泳琦
2026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