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0证券简称:森远股份公告编号:2026-028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6年4月11日,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上午9:
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国际会议厅。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刚先生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0人,代表公司股份89880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82352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7人,代表公司股份752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
(4)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09人,代表公司股份7562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汇报。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279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反对35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弃权30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1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9%;
反对357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2%;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278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反对35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弃权304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1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8%;
反对357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2%;弃权
3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207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1%;反对36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弃权54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9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3%;
反对36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5%;弃权
5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275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反对35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弃权33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58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4%;反对357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2%;弃权
3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217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2%;反对363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弃权304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00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7%;
反对363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3%;弃权
3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邹铭君、蔡泳琦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