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森远股份: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8 查看全文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1107A室

电话:021-61913137传真:021-61913139邮编:200122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1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公司已分别于2025年11月28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9),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8日在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国际会议厅(辽宁省鞍山市鞍千路281号)如期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277721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09%,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合法、有效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2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7237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49%。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7697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9%。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其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在2025年11月28日发布的《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否决议案、修改议案或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也不存在遗漏、搁置审议事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8721717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反对:27868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8997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5%;反对2786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1%;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8712317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9%;反对:28207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弃权: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8057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3%;反对2820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5%;弃权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8710727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4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数的96.77%;反对:28366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弃权: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89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3%;反对2836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5%;弃权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8709657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反对:28207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弃权:9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791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9%;反对2820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5%;弃权9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同意:8712577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9%;反对:28516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弃权:3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8083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7%;反对2851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5%;弃权3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5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6、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8715707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反对:28469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8396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7%;反对2846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9%;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议案

同意:8709227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反对:29117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74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3%;反对2911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3%;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8、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8710717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7%;反对:28968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897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6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3%;反对2896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3%;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9、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8706137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反对:29383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439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3%;反对2938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7%;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10、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8707657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4%;反对:29173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弃权:2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591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3%;反对2917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0%;弃权2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11、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8715787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反对:28461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7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8404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8%;反对2846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8%;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12、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8707897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4%;反对:28548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弃权:8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615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6%;反对2854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9%;弃权8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13、关于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展期的议案

同意:461888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1%;反对:29932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9%;弃权:8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18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1%;反对2993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9%;弃权8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

关联股东北京中科信控创新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8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9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邹铭君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振涛于科

2025年12月18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