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0证券简称:森远股份公告编号:2026-021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
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森远股份”)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处罚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基本情况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项新波、齐广田、孙斌武、张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业务收入确认错误
森远股份于2019年将与烟台海德汽车有限公司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计入营业收入。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2、合并范围不全面
2018年至2021年,森远股份陆续对鞍山民远商贸有限公司、鞍山达远商贸有限公司、鞍山晶弘机械商贸有限公司、鞍山速腾机械商贸有限公司、鞍山利维
德机械商贸有限公司、鞍山兴锐商贸有限公司和鞍山天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
实际控制,主导并全面决策上述7家公司的融资活动,但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
10号)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
森远股份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严格按照辽宁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改正和更正,深入反思,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公司相关人员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审议及披露,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