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1-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1.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2026年4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
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2法律意见书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江
苏省常熟市通林路2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93695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0.8280%,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9名,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黄汪。
5.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944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0%;反对1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3%;
弃权2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877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65%;反对1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4法律意见书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44%;弃权2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1%。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763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50%;反对3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3%;
弃权2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696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800%;反对3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09%;弃权2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1%。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944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0%;反对1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3%;
弃权2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877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65%;反对1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44%;弃权2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1%。
本议案获得通过。
5法律意见书
4.《关于公司经审计的<2025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944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0%;反对1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3%;
弃权2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877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65%;反对1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44%;弃权2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1%。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857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82%;反对2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1%;
弃权2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790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972%;反对2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37%;弃权2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1%。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956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622%;反对5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9%;
6法律意见书
弃权5842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474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285%;反对5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24%;弃权2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1%。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956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622%;反对5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7%;
弃权58896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6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474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285%;反对5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61%;弃权30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54%。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597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91%;反对4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2%;
弃权2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1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976%;反对4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7法律意见书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33%;弃权2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1%。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全资子公司合肥鲸鱼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13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33%;反对3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19%;
弃权2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649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38%;反对3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71%;弃权2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1%。
本议案关联股东安徽顺源芯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8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9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魏海涛
经办律师:
王源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