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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10-10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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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1166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58841860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5〕170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汪、孙鹏、查青文、周叙明: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在2024年度业绩预告中,你公司预计营业收入1.1亿元至1.25亿元,预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数,但未披露扣除后收入的预计情况,存在相关业绩预告披露不完整的情况。

二是在2024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你公司未披露公司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相关风险揭示不及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黄汪作为公司董事长,孙鹏作为公司总经理,查青文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周叙明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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