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序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九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九序”)接受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九序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5年4月2日披露的《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的《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的《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5.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的《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文件及凭证资料;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九序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1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九序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九序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九序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持有人名册、授权委托书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九序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九序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九序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江苏省常熟市通
林路2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上午9:15至
2025年5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提交的持有人名册、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
2委托代理人)共计49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52611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约41.2138%。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九序律师。
九序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九序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九序律师见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表决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119470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3771%;反对1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79%;弃权56555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5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6988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429%;反对1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968%;弃权
7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03%。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九序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19470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3771%;反对1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3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99%;弃权56655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52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6988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429%;反对1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600%;弃权
8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971%。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九序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19458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3675%;反对13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49%;弃权56712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52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6976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987%;反对13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832%;弃权
8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181%。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九序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关于公司经审计的<2024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同意119458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4效表决权的95.3675%;反对13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49%;弃权56712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52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6976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987%;反对13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832%;弃权
8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181%。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九序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19445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3575%;反对1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99%;弃权56649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52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6964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528%;反对1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523%;弃权
8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949%。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九序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5同意119276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2221%;反对3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05%;弃权56584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51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6794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291%;反对3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999%;弃权
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71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九序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19352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2832%;反对1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45%;弃权57773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61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6871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8104%;反对1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813%;弃权
19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082%。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九序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8.《关于全资子公司合肥鲸鱼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安徽顺源芯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股份为90802724股)。
同意29149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4.5921%;反对525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5.2424%;弃权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6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1885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0.4766%;反对525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9.3138%;弃权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96%。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九序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9.《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119492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3946%;反对1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85%;弃权56453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50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010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234%;反对1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538%;弃权
6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7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22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九序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0.《关于补选陈钢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119494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3962%;反对1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35%;弃权56496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51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012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307%;反对1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306%;弃权
6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387%。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九序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1.《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19487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3904%;反对1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97%;弃权56490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50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005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043%;反对1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593%;弃权
8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36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九序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2.《关于公司<监事会成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19295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2375%;反对3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53%;弃权56582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51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6813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997%;反对3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300%;弃权
7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703%。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九序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九序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9(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九序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九序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张智鹏
________________葛学婷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张义乾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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