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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华录: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4-18 查看全文

易华录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易华

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华录”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对易华录《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保荐机构审阅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等有关人士进行沟通,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的方式,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

有效性和《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职能部门(法务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进行评价。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

1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

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母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8家子公司:北京高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华易智诚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华录

光存储研究院(大连)有限公司、INFOLOGIC PTE LTD、贵州易华录数据资产

研究院有限公司、滁州智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本次纳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范围

的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和管理、信息沟通、内部监督、资产管理、

采购业务、销售业务、资金活动、研发与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

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行政管理、关联交易、

“两金”清理、合规管理等方面内容。同时对公司2024年全面风险评估工作结果提出的风险业务相对应的内部控制管理情况进行重点关注并予以评价。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公司、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本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结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及评价办法,依据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止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2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以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基准,确定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错报(包括漏报)重要程度的定量标准为:重大缺陷:错报≥净利润的5%,且绝对值超过或等于160.77万元;重要缺陷:净利润的2%≤错报<净利润的5%,且64.31万元≤错报绝对值<160.77万元;一般缺陷:错报<净利润的2%,且绝对值小于64.31万元;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管理活动中

存在重大舞弊;*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公司因发现以前年度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已上报或披露的财务报告。

重要缺陷的认定标准:*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对于

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或实施相应的控制机制,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

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目标;*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存在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小额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存在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以造成公司直接财产损失为基准,确定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为:重大缺陷:损失金额≥营业收入的2%,或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且

3已正式对外披露并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重要缺陷:营业收入的

1%≤损失金额<营业收入的2%;或受到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

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一般缺陷:营业收入的0.5%≤损失金额<营业收入的

1%;或受到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媒体负面

新闻频频曝光,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损害;*子公司缺乏制度控制建设,管理散乱;*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重要缺陷的认定标准:*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重要业务制度控制或系统存在缺陷;*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违反企业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公司已经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截至

2024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内部控制审计报告4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4月16日出具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25】第0698号),认为:易华录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保荐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核查意见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易华录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2024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内控情况。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泽皓崔学良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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