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2证券简称:易华录公告编号:2026-010
债券代码:148002债券简称:22华录01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华录”)近日
获悉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益先生被限制高消费,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情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向公司及肖益先生作出《限制消费令》((2026)京0107执234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6年01月0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北京时代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
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
人肖益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
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
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
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
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限制消费措施自限制消费令发出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解除。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原因
北京时代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凌宇”)与公司服务合同
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公司向时代凌宇支付合同款214万元及诉讼费等款项。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支付上述款项,经时代凌宇申请执行,法院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含已披露的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作为被告累计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合计5711.65万元,共计22起,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8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作为原告累计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合计1854.51万元,共计3起,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4%。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处理计划
公司及肖益先生被限制高消费,目前暂未对公司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目前正常运营,同时公司正在积极与执行申请人沟通协调处理相关事宜,争取尽快履行给付义务或达成和解方案并向法院申请撤销限制消费令。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