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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新基建) (第一期)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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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新基建)(第一期)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发行人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新基建)(第一期)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新基建) (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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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募集说明书》”)、《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约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参会债券持有人对审议事项有异议的,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快递文件等书面方式回复受托管理人,相关文件由受托管理人告知、转交给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假设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文件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材料、其他证明文件)所述的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误导的情形;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上的签署人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且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发行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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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备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一)召集程序
2026年7月3日,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新基建)(第一期)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德证券发布的《会议通知》已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基本情况、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程序、提出异议程序和效力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了债券持有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提前兑付“22华录01”的议案》,载明了原债券本息兑付方法及本期债券提前兑付的方案。
本次《会议通知》由中德证券于2026年7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3.3.1“召集人应当最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第10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的规定相符。
(二)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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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负责召集。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3.1.1“债券持有人会议原则上主要由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募集说明书》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线上召开方式,不设具体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时间为2026年7月17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议题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对象为: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2026年7月16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每个债券持有人仅能委托一名委托代理人;2、发行人;3、受托管理人;4、发行人聘请的律师;5、发行人认为有必要出席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线上召开方式,不设具体会议召开地点,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募集说明书》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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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线上召开方式,不设具体会议召开地点,参会人员需进行参会登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提前兑付“22华录01”的议案》,债券持有人应于2026年7月17日17:00前将表决文件邮寄至会议指定联系地址或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指定电子邮箱(zdzq-bond@zdzq.com.cn)(以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投票文件的已提交参会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将计为“弃权”。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若通过通讯方式多次投票表决,将以会议表决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收到的有效投票为准。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审议事项表决时,应投票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未选、多选、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发行人、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其他与本次审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或个人可以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但应当回避表决,并且其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在计算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人发行人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本次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弃权、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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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力。受托管理人依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
根据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确认,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作出的决议,须经超过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且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为有效。根据《会议通知》《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已召开并表决完毕,截至2026年7月17日17:00,回避表决的债券共650,000张,有表决权的债券共4,350,000张。其中表决同意的债券3,885,000张,占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总额的89.31%;表决反对的债券0张,占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总额的0%;弃权的债券465,000张,占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总额的10.69%《关于提前兑付“22华录01”的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募集说明书》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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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新基建)(第一期)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见证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负责人:
张月明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
梁文盛
经办律师:
王 泉
202b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