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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讯飞鸿:关于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归属条

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归属条件成就及作

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讯飞鸿”或“公司”)委托,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

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1-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佳讯飞鸿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佳讯飞鸿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

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佳讯飞鸿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佳讯飞鸿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佳讯飞鸿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2-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一)2023年3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年3月16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自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6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异议,并于2023年3月2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四)2023年4月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后续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4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3-法律意见书

(六)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

二、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

034),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93718564股剔除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

股份4739404股后的5889791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

0.5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9448958.00元,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4日。

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前述规定,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应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2.95-0.05=2.90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4-法律意见书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故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原来的2.95元/股调整至2.90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本次归属条件成就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内容,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归属权益数量为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4月27日,因此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4月28日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足归属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求。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公

公司第二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司2024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公司2024年净利润较2022年增长率不低于30%。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法律意见书

注:上述“净利润”是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74153109.59元,剔除股权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为计算依据。为85465372.88元,较2022年增长37.14%,满足归属条件。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

效考核并确定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结果分数段(R),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结果分数段(R)确定激励对象最终可 中,111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业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绩考核结果处于 95%≤R≤(S)按下表确定: 100%分数段,个人层面可归属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结果分数段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比例为 100%;1 名激励对象的(R) (S)

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处于85%≤

95%≤R≤100% 100%

R<90%分数段,个人层面可归

90%≤R<95% 80%

属比例为50%;11名激励对象

85%≤R<90% 50%

的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处于 R<

R<85% 0

85%分数段,个人层面可归属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比例为0;2名激励对象因离

下方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职,本次不得归属。

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S)。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将于2025年4月28日进入第二个归属期,除此之外第二个归属期的其他归属条件已成就。

四、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2人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相关规定,离职人员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共7.5万股。

2、12名激励对象因不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完全达标的要求,其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或部分不能归属,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对前述人员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2.25万股不再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满足本次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112名,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630.25万股,不能归属限制性股票合计69.75万股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条件成就、授予价格调整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本次激励计划本

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将于2025年4月28日进入第二个归属期,除此

之外第二个归属期的其他归属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安排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魏海涛

经办律师:

王源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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