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相符合原则;
(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三)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决定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市场发展、经营业绩以及行业水平等情况,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应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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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的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
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因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
按照所担任职务的薪酬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的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因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所担任管理职务的薪酬标准执行。
第十条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为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据承担的岗位职责、能力、行业薪
资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包括运营管理绩效薪酬和企业经营绩效薪酬。其中,运营管
理绩效薪酬根据个人月度绩效考核结果,按月发放;企业经营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结合个人分管业务年度考核结果,于年度报告披露后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长期
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以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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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架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任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结合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或薪酬方案进行修订,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章薪酬的管理及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或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
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等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原则上应当相应下降,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可以减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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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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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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