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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科化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3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登记和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披露及备案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

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

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

第1页共10页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登记报备工作。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所列内幕信息,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1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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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18、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19、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2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3条所列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2、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3、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4、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5、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6、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7、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9、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4、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第3页共10页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5、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7、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

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

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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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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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前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前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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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其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

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证券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山东证监局进行报备的,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第7页共10页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相关人员在办理重大信息内部流转程序时,应严格遵守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人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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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

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

人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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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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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序姓名/证件证件号码/知情知情知情登记人统一股东联系通讯所属与上市公司职关系知情知情登记国籍关系人方式内容阶段信息号名称类型社会信用代码代码手机地址单位关系务类型日期地点(注3)(注4时间)(注5)(注6)

公司简称:日科化学公司代码:300214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注:

1.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六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

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

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

原登记人的姓名。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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