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
为和管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接待和推广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小投资者;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公司接受调
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进而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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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负
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四章工作内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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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股东会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九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一条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二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三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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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
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公司接受调研
第十八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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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附件1);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附件2),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附件3)。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节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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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咨询电话由公司证券部负责,并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
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五节互动易平台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智、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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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
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涉及前述内容的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五章其他要求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资者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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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五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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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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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电话预约
办公电话是:0536-6283716
2、通过邮件、传真方式预约
电子邮箱:rikechem@rikechem.com
传真:0536-6283716
3、联系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英轩街3999号山东日科化学股份公司(科技街),邮编:
【262400】
4、联系人:董事会秘书
二、预约登记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您需要填写《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和《承诺书》。
三、接待安排时间
9:30-11:30,14:00-16:30。
备注:其他来访客人如需要酒店预定等协助,可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附件2: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单位名称来访人员名称及职务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来访时间证券从业资格证号码
来访人员姓名:
来访人数
投资者()证券机构()媒体()其它()来访交流提纲董事会秘书意见公司意见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附件3:
承诺书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
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2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按要求对其中存在的错误、误导性记载进行改正;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
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