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鸿利智汇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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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本次股东会由鸿利智汇董事会根据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决议召集,鸿利智汇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媒体发布了《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鸿利智汇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14:30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1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以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鸿利智汇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鸿利智汇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鸿利智汇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均为2026年5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鸿利智汇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
245084296股,占鸿利智汇股份总数的34.6192%。
除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鸿利智汇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103人,代表股份数6355271股,占鸿利智汇股份总数的
0.8977%。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由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鸿利智汇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鸿利智汇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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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鸿利智汇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鸿利智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041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8%;
反对3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5%;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06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40%;反对3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07%;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
2、审议《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057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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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3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6%;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22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95%;反对3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12%;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3、审议《关于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12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20%;
反对3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33%;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7%。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01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16%;反对3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36%;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
关联股东四川金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4、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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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51040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3%;
反对3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1%;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04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00%;反对3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47%;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
5、审议《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040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3%;
反对3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1%;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04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00%;反对3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47%;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
6、审议《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6.01审议董事李俊东2025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6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940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5%;
反对4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7%;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04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18%;反对4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48%;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
6.02审议董事廖梓成2025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940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5%;
反对4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2%;弃权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04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18%;反对4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07%;弃权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6.03审议董事邓寿铁2025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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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50929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5%;
反对4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8%;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04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18%;反对4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48%;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
关联股东邓寿铁回避表决。
6.04审议董事丁鹏2025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940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5%;
反对4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2%;弃权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04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18%;反对4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07%;弃权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6.05审议董事刘信国2025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8法律意见书
同意250940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5%;
反对4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7%;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04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18%;反对4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48%;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
6.06审议董事张路华2025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940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5%;
反对4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2%;弃权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04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18%;反对4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07%;弃权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6.07审议独立董事陈九波2025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941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1%;
9法律意见书
反对4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2%;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06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59%;反对4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07%;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
6.08审议独立董事郭德轩2025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941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1%;
反对4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2%;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06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59%;反对4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07%;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
6.09审议独立董事王政力2025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941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1%;
反对4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2%;弃权22000
10法律意见书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06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59%;反对4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07%;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
6.10审议独立董事范丛明2026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940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5%;
反对47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04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18%;反对47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61%;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
6.11审议职工代表董事杨永发2026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940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5%;
反对4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2%;弃权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法律意见书
的0.0093%。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04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18%;反对4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07%;弃权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7、审议《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940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5%;
反对4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2%;弃权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04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18%;反对4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07%;弃权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8、审议《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254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6%;
反对11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7%;弃权
7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12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0.0288%。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518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42%;反对11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2074%;弃权7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鸿利智汇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鸿利智汇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3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胡铁军黄贞
经办律师:
胡文华
2026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