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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358号
致: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1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5年10月2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年11月13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2025年11月18日下午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3号金运激光大厦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
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2名,持有贵公司股份5444727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36.0101%。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72名,持有贵公司股份340362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225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及委托代理人(网络及现场)共72名,持有贵公司股份340362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2251%。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数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547518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7%;反对
344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弃权14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4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812%;反对34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75%;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3%。
2.《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逐项审议通过下列各项子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47573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7%;反对
289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弃权14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0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971%;反对28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15%;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3%。
2.02《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547573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7%;反对
289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弃权14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0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971%;反对28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15%;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3%。
2.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547518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7%;反对
344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弃权14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4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812%;反对34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75%;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3%。
2.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547518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7%;反对
344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弃权14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4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812%;反对34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75%;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3%。
2.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47580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0%;反对
282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弃权14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0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028%;反对28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59%;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3%。
2.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5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547635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0%;反对
227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弃权14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6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187%;反对22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0%;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3%。
2.0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47528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5%;反对
344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弃权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5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750%;反对34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75%;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5%。
2.0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与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47583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5%;反对
289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弃权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1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909%;反对28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15%;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5%。
2.09《关于修订〈会计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6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547601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8%;反对
271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弃权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2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198%;反对271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27%;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5%。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7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5]第358号)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韩雯饶依依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签署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