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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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经营业绩匹配,同时与行业薪酬水平相适配;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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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薪酬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薪酬的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独立董事按照固定津贴形式领取报酬,津贴标准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执行。
第八条在公司或者公司所属其他单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或
者公司所属其他单位的具体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报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非独立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合计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具体依据公司薪酬管理政策及对应的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一)基本年薪: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及个人业绩相挂钩;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结合实施。
第四章薪酬考核与发放
第十条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考核与发放按公司相关工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且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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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或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
权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二)因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损失;
(三)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或严重失职行为;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发放绩效薪酬的情形。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根据公司的发展规模、经济效益的增减情况及市场水平的变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按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提出相应的调整方案。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七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后,公司可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
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具体追索扣回的金额及比例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
情况、重大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弥补应对措施的主动性及有效性因素综合评估。
第十九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特别规定或与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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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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