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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运激光: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3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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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106号

致: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5年4月22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年5月8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025年5月13日下午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武汉市

江岸区石桥一路3号金运激光大厦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3名,持有贵公司股份6236727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41.2482%。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47名,持有贵公司股份384962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254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及委托代理人(网络及现场)共147名,持有贵公司股份384962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2546%。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数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27230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5%;反对

209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弃权83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5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143%;反对20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96%;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61%。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627229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3%;反对

210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弃权83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5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883%;反对21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56%;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61%。

3.《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27217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4%;反对

210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弃权95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4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766%;反对21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56%;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78%。

4.《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同意627178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2%;反对

245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弃权99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0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635%;反对24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48%;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17%。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627192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4%;反对

240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弃权90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1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272%;反对24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49%;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79%。

6.《关于确认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拟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8241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66%;反对

434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6%;弃权20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8%。有董事身份的股东梁萍及其关联方梁伟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303%;反对43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44%;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53%。

7.《关于确认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拟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627138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8%;反对

276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弃权108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6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245%;反对27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01%;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55%。

8.《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627257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8%;反对

210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弃权55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8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157%;反对21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56%;弃权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7%。

9.《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2024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同意627181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7%;反对

222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弃权119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0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415%;反对22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73%;弃权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12%。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6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5]第106号)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韩雯饶依依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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