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五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
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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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内幕信息的范围
1、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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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内幕人员的范围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6、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均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五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自知悉内幕
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七条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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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九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条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一条内幕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
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
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内幕信息的内容,并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3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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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
3、记过;
4、降职降薪;
5、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七条内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
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特别规定或与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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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