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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禧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30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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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392号

致: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1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026年6月13日,贵公司董事会收到持有贵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彭朝晖先生提交

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作为本次会议的临时提案。因临时提案存在瑕疵,彭朝晖先生请求董事会完善其提案,2026年6月18日,贵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同意将前述完善后的临时提案提交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并决定将本次会议延期至2026年6月30日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公开发布了《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延期后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增加后的审议事项、出席

2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2026年6月23日,贵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公开征集表决权的议案》,并于同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公开发布了《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向公司全体非关联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征集人对该议案投反对票。征集时间为2026年6月24日至2026年6月27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30日在东莞市道滘镇南阁西路13号公司总部会议

室(暨银禧工程塑料(东莞)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谭文钊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3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675人,代表股份17655091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66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67935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33%;

反对374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00%;

弃权601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67%。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同意1684975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385%;

反对207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0%;

弃权598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75%。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同意1679943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535%;

反对349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78%;

弃权506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87%。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2026年非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同意1677408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099%;

反对247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5%;

弃权633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86%。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678026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449%;

反对273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01%;

弃权601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50%。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1706950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32%;

反对1440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59%;

弃权441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09%。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324181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28%;

反对389441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583%;

弃权518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89%。

本议案涉及公司董事会公开征集投票权,详情请见公司于2026年6月23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在征集期间内,共

1名非关联股东委托公司董事会代为行使投票权,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6000股。

除上述议案外,贵公司本次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5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五)项议案、第(六)项、第(七)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袁月云温定雄

2026年6月30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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