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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禧科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3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221证券简称:银禧科技公告编号:2025-76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和时间:2025年12月30日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道滘镇南阁工业区公司总部会议室(暨银禧工程塑料(东莞)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会议室)

3、召集人: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禧科技”或“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谭文钊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21023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7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082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729%。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5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61995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86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19957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0861%。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570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409%;

反对277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28%;弃权

16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29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673%;反对277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1372%;弃权16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54%。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同意78452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990%;

反对286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37%;弃权

169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511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917%;反对286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2744%;弃权169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39%。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849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816%;

反对285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38%;弃权

3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08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742%;反对285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2622%;弃权3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6%。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袁月云、付雄狮

3、结论性意见:银禧科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3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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