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1证券简称:银禧科技公告编号:2026-36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2026年6月26日(星期五)下午15:30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2日对外披露的《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一、临时提案基本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13日收到持股3%以上股东彭朝晖先生提交的《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该提案共计1项提案,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董事会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
二、董事会审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监管2号指引》”)
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对彭朝晖先生提交的临时提案开展审查工作,旨在确保公司股东会的规范性与决策的有效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于2026年6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三、董事会对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1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股东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深交所自律监管2号指引》第2.1.6条规定:“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三)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四)提案没有
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在《临时提案》中,提案人拟提议修改《公司章程》,但提议修改的《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条款内容及修改方案之间存在矛盾,无法与现行《公司章程》形成有效对应,该情形不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自律监管2号指引》等关于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的要求。
综上,彭朝晖先生的临时提案不符合《深交所自律监管2号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将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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