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理财产品的界定及管理原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理财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四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其中,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
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标的必须是中、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
程序、实施与监控、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九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
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十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用自有的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二)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1、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
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3、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4、公司董事会可授权经营管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文件。实施委托理财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2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公司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关于委托理财的
决议等情况,负责投资前论证,对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由公司财务部门发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发行主体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按照公司现行有效审批制度所规定的审批流程及权限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证券部应根据《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应及时取得委托理财产品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
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委托理财情况由内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十六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不得质押,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投资期满后资金应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3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只能
选取中、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其中,资金来源为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委托理财受托方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跟踪理财产品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及时分析和跟踪委托理财产品投向,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并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汇报。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审部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盈亏情况进行核实。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内审部,并对内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4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独立董事在公
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
理财的进展和执行情况、相关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
司进行委托理财,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备。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