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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8-26 查看全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因公司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

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票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依法享有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禁止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附则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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