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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8-26 查看全文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科大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四条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1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

(六)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

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

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2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会。

第十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按月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

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

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3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

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七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4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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