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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17 00:00 查看全文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科大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智能”或“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7号文核准,公司向11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6480144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为

11.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580.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

人民币1009.43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570.57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8月25日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1]230Z0188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6年2月28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募集资金承诺投资序号项目名称已投入使用金额总额

1一二次融合智能成套设备产业化项目1895.651895.65

2新型电力系统智能终端产业化项目12000.002782.24

3补充流动资金18000.0018000.00

4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9674.9229674.92

合计61570.5752352.81

二、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本次变更新型电力系统智能终端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科智数字能源(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智数能”),项目实施地点由上海市松江区泗砖路777号及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111号统一变更为合肥市高新区复兴路与火龙地路交口西北角。本次变更不涉及项目具体实施内容的调整。

截至2026年2月28日,新型电力系统智能终端产业化项目已投入使用募集资金2782.24万元,剩余募集资金9217.76万元,公司决定将全部剩余募集资金及累计利息和理财收益合计9423.25万元(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

全部用于向科智数能增资【鉴于科智数能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科大智能机器人技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器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增资公司将先增资至机器人公司,机器人公司再增资至科智数能】,本次增资不增加注册资本,全部计入科智数能资本公积。

本次变更后,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将予以注销,相关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亦将终止,科智数能将就新型电力系统智能终端产业化项目开设专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管,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新型电力系统智能终端产业化项目建成后将主要用于新型电力系统智能终端相

关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制造,数字能源产业基地项目建成后将主要用于智能断路器、智能环网柜、智能配电终端及低压产品、储能等数字能源领域相关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制造,两个项目均为公司数字能源板块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制造。本次公司将新型电力系统智能终端产业化项目变更为数字能源产业基地项目同一实施主体和

实施地点,便于加快项目的建设进度,降低投资与建设成本,同时有助于项目建成后的统一运营管理、降本增效,有利于产业协同与功能互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本次变更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调整,项目的其他事项保持不变,本次变更对项目实施进度无重大影响。

四、本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2026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新型电力系统智能终端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科智数字能源(合肥)

有限公司,项目实施地点由上海市松江区泗砖路777号及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

5111号统一变更为合肥市高新区复兴路与火龙地路交口西北角,项目的其他事项保持不变。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本议案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综合考虑项目的统一管理等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该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葛自哲王凯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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