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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泰: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6 00:00 查看全文

金力泰 --%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雅星路8号星河双子塔东塔27层邮政编码:518100

27/F East Tower Galaxy Twin Towers No. 8 Yaxing Road Shenzhen

电话/Tel:0755-8958 5892 传真/Fax:0755-8958 6631 www.chonglilaw.com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崇立法意第040号

致: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1法律意见书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6年4月26日召开第七十三次(临时)会议做出

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公司于2026年6月6日通过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星期五)14:30在上海市化学工

业区楚工路13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郝大庆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等内容与《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19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3286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0.138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2940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7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17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69921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11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18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685418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168%。

上述股东均于2026年6月22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2304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51%;反对682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弃权91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7560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82%;反对68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5%;弃权91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3%。

该提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23059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59%;反对670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

4法律意见书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弃权91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75616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99%;反对670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8%;弃权91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3%。

该提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23059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59%;反对670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弃权91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75616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99%;反对670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8%;弃权91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3%。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22959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89%;反对112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4%;弃权87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75516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53%;反对1123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法律意见书

0.1638%;弃权87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08%。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20228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83%;反对3850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7%;弃权87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72785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69%;反对3850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7%;弃权87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4%。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3903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278%;反对730175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592%;弃权87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49987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307%;反对26648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79%;弃权87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4%。

表决结果:未获通过。

7.《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2304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51%;反对103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6法律意见书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2%;弃权87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7560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82%;反对1035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0%;弃权87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08%。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6103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06%;反对103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1%;弃权87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62575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49%;反对1035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8%;弃权87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43%。

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7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占荔荔

经办律师:

肖婷

经办律师:

江丹丹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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