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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ST金泰 --%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ST金泰 公告编号:2025-112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金力泰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销售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金力泰销售公司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申请

人民币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公司拟以知识产权质押的方式为金力泰销售公司在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申请的人民币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质押担保。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同日,金力泰销售公司与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与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签订《质押合同》。流动资金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8个月,自2025年10月29日至2026年6月28日止。公司以拥有的三项知识产权质押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期限自2025年10月29日至2026年6月28日止。

质押的专利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

1 水性非异氰酸酯聚氨酯改性的聚酯的 ZL 201410471404.9 发明

制备方法

2 可见光响应纳米 TiO2 及含其的自清洁 ZL 201611090410.5 发明

陶瓷涂膜的制备方法

3 一种可湿喷湿的水性单组分汽车漆及 ZL 202010789273.4 发明

其制备方法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金力泰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YX229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0年11月18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纯超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215号第2幢1838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金属结构制造【分支机构经营】;

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建设工程施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持有金力泰销售公司100%股权。

金力泰销售公司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24年12月31日2025年9月30日

项目(未经审计)(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9573.688594.04

2负债总额8930.767141.45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000.001000.00

流动负债总额8930.767141.45

净资产642.911452.59

2024年1-12月2025年1-9月

项目(未经审计)(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18039.3812123.96

利润总额1288.941084.60

净利润956.43809.68经查询,金力泰销售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质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

出质人: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金力泰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1、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

2、质物

出质人自愿提供自己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知识产权设定质押,质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价值等状况详见本合同附件“质物清单”。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包括质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出质人就质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

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3、质押担保范围3.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以及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质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

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33.2无论主合同项下是否还存在其他一项或多项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出质人均以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质物共同担保被担保债权,如因质押登记机关要求而约定质物仅担保部分被担保债权,则该要求对出质人、质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也不视为对本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的变更。

3.3为避免歧义,质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以及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质押期限

4.1质权与被担保债权同时存在,被担保债权消灭的,质权才消灭。

4.2质押登记部门登记的质押期限自2025年10月29日至2026年06月28日止,如质押期限届满,被担保债权未获完全清偿的,则:(一)质权人依法享有的质权不变;(二)出质人应办妥续质押登记手续。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金力泰销售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具备相应的偿还负债能力。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有绝对控制权,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不涉及反担保,董事会同意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1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7%。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以外单位提供担保,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议》;

42、金力泰销售公司与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3、公司与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签署的《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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