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ST金泰 公告编号:2025-137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议案2.0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6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郝大庆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楚工路13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5、会议的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270人,代表股
份1598326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61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4488777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9.44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6人,代表股份11494484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4.1770%。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5人,代表股份8499827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7.87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4055617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53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4人,代表股份444421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3478%。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6543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4%;反对293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8199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2%;反对93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8%;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未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3815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220%;反对704460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749%;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8999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3%;反对93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8%;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未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未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874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631%;反对
704460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749%;弃权99100股
3(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8058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6%;反对93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8%;弃权9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未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740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547%;反对
704700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899%;弃权8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7924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79%;反对117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0%;弃权8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670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878%;反对
705770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568%;弃权8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4%。
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6854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20%;反对224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39%;弃权8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670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878%;反对
705770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568%;弃权8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6854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20%;反对224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39%;弃权8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910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028%;反对
705530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418%;弃权8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7094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02%;反对200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7%;弃权8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5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
(八)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3221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471%;反对
709193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246%;弃权1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2321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87%;反对5666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66%;弃权1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7%。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金桂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010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091%;反对
705030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105%;弃权12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7194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20%;反对150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8%;弃权12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2%。
李金桂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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