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
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资金安全和有效增值,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行为;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
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五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四)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不鼓励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与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与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与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上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
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
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
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
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一)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证券投资,由董事长审议批准。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时,董事
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三章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第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前,应知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三条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在以公司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信托产品、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
具体实施,负责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做好证券投资资金使用的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财务部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运用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严格执行前、后台
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交易人员与财务人员、审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七条公司应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划拨与使用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前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资风险评估,分析项目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
第五章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
计与监督,审查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由全体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情形的,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交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与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
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六章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
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
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持续跟踪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
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生效后,公司此前发布的同一事项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未予规定的,仍适用先前制度,但不得与本制度基本原则相冲突。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