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7证券简称:光韵达公告编号:2025-096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9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金迪世纪大厦A栋12楼。
4、会议召集人: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飞先生。
6、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21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30129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89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1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74000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295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1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6128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016%。其中持股5%以
下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1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6128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016%。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894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74%;
反对2102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10%;弃权15500股(其
1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494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293%;反对2102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02%;
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
2、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并通过了《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900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19%;
反对2102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10%;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500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527%;反对2102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02%;
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2.02、审议并通过了《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901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27%;
反对2101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01%;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501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570%;反对2101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59%;
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2.03、审议并通过了《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886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14%;
反对2102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10%;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486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980%;反对2102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02%;
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8%。
2.04、审议并通过了《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871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02%;
反对2117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22%;弃权23500股(其
2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471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399%;反对2117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84%;
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8%。
2.05、审议并通过了《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845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07%;
反对2117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22%;弃权4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445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388%;反对2117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88%;
弃权4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5%。
2.06、审议并通过了《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875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33%;
反对2101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02%;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475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563%;反对2101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63%;
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4%。
2.07、审议并通过了《修订<分红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867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72%;
反对2117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22%;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467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243%;反对2117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84%;
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4%。
2.08、审议并通过了《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882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86%;
反对2102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10%;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3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482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1.6836%;反对2102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02%;
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2%。
2.09、审议并通过了《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864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48%;
反对2116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3%;弃权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46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118%;反对2116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37%;
弃权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5%。
2.10、审议并通过了《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786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63%;
反对2129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10%;弃权9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386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080%;反对2129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44%;
弃权9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5%。
3、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885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05%;
反对2102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10%;弃权2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485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934%;反对2102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02%;
弃权2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何煦律师、余苏律师参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4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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