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辞任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规则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员达到前述要求以前,原提名委员会委员仍应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
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于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委员会的提案须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
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2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电子邮件、电话、即时通讯工具(如微信)、以专
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
有一票的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提名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清点并宣布,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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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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