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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韵达: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09 00:00 查看全文

光韵达 --%

证券代码:300227证券简称:光韵达公告编号:2026-020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2月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2月9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9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金迪世纪大厦A栋12楼。

4、会议召集人: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飞先生。

6、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24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21816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951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1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74000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295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4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7815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556%。其中持股5%以

下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4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7815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556%。

7、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0479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66%;

反对1697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95%;弃权4800股(其中,

1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79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824%;反对1697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851%;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0473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17%;

反对1697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95%;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73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418%;反对1697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851%;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1%。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0473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17%;

反对1697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95%;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73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418%;反对1697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851%;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陈特律师、赵俊波律师参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

2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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