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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瑞特装: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8-19 查看全文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年度

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子邮箱、电

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九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条公司(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一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

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

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三条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

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

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

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四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

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

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公布

的咨询电话应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时,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应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

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公司指定的报纸媒体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

理负责人,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公司证券事务部建立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公司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营运分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制度,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制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计划与目标。根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现状,结合公司

经营发展计划,确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目标,并制定有关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公司推介、媒体合作等活动计划的制定;(三)信息沟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反馈到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决策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危机处理。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

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投资者沟通计划,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五)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公司网站中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参与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参与安排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导;

(七)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良好的公共关系;

(八)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保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

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等;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各部门

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夸大性内容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

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

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四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在资本

市场的形象,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现场接待工作细则

第三十七条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实行事前预约并签署《承诺书》制度,《承诺书》的格式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现场接待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

第三十九条证券事务部负责核对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人员身份,核实并保

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接待人员必须认真听取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照《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专人回答问题,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

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二条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

相同的要求,公司应予以提供。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应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将《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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