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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瑞特装: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4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赵婧芸律师、严雪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4SH7200141/JYZ/kw/cm/D102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公告的《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3日

13:0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晨新路1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3日9:15至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80438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0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24SH7200141/JYZ/kw/cm/D102 2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1.《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465627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6.9173%;反对1176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4485%;弃权3047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6342%。

2.《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465722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6.9370%;反对1220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5409%;弃权2508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220%。

3.《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465168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6.8217%;反对1220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5409%;弃权306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637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4SH7200141/JYZ/kw/cm/D102 3表决结果: 同意 46505685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6.7984%;反对1223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5459%;弃权3150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6557%。

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465071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6.8015%;反对1316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7403%;弃权2201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4581%。

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465071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6.8015%;反对1278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6612%;弃权2581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372%。

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465580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6.9075%;反对1315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7389%;弃权1699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536%。

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465575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6.9064%;反对1311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7305%;弃权174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630%。

24SH7200141/JYZ/kw/cm/D102 46. 《董事津贴管理制度(2025年 8月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462104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6.1840%;反对1326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7616%;弃权506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545%。

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465511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6.8931%;反对1223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5459%;弃权2695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609%。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为全资、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4956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76%;反对1382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81%;弃权165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3%。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4SH7200141/JYZ/kw/cm/D102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赵婧芸律师严雪瑾律师

二○二五年九月三日

24SH7200141/JYZ/kw/cm/D10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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