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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尔思: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9 00:00 查看全文

拓尔思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204号

致: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9日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建枫路(南延)6号院金隅西三旗科技园3号楼1层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杭州·西安·海口·苏州·广州·合肥·昆明·南京·武汉·郑州·香港

www.tylaw.com.cn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4月1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通知文件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9日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建枫路(南延)6号院金隅西三旗科

技园3号楼1层召开,由董事长施水才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2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661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55540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686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58237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427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65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7302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58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65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97302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58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3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4924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7%;反对537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3%;弃权9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1010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8110%;反对537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7253%;弃权9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638%。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4924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7%;反对535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6%;弃权9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1010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8110%;反对535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7156%;弃权9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73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表决情况:同意284888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669%;反对581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7%;弃权8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064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6260%;反对58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9478%;弃权8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26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84944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4%;反对515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6%;弃权94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120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9083%;反对5158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6145%;弃权94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77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720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80%;反对720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2%;弃权113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8964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7740%;反对7200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5表决权股份的3.6494%;弃权1137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0.5766%。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928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8%;反对536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0%;弃权889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1043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8277%;反对536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7214%;弃权889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509%。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薪酬原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董事薪酬,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310792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69%;反对63363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17%;弃权15426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9423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0066%;反对6336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2115%;弃权154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819%。

表决结果:通过。

6(八)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监事薪酬原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监事薪酬,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8472985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6%;反对62733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7%;弃权15336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949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0431%;反对6273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1796%;弃权153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77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7(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王力

______________赵婉宇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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