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
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监督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经营发展情况、盈利能力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
配的规定,充分考虑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2026-2028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实行积极、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
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
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
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二者中较小数额计算)的10%,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实施现金分红后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
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
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
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
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之和。
(四)发放股票股利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六)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
2、最近一个会计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四、利润分配决策与调整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发展阶
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前,董事会应先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同时通过多
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常设电话、公司网站专栏、召开见面会等多种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3、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1/2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4、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审计委员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
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5、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7、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然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审议。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结合未来三年的营运状况,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六、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2、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其他
(一)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本规划制定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就上市公司分红条款进行修改且与本规划不尽相同的,公司分红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