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0证券简称:永利股份公告编号:2025-050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股份”、“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2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
12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崧复路159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史晶女士。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4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22442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4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02176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6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026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8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722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94%。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1982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1%;
反对101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9%;弃权2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6676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981%;反对101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94%;弃权2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5%。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611871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69%;
反对102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1%;弃权2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6665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354%;反对102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21%;弃权2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5%。
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612287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28%;
反对98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6%;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6707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702%;反对98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72%;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6%。
2.03《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612297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1%;
反对98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6%;弃权2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该议案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6708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758%;反对98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72%;弃权2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0%。
2.04《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612297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1%;
反对98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6%;弃权2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该议案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6708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758%;反对98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72%;弃权2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0%。
2.05《修订<对外担保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611751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23%;
反对98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9%;弃权8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该议案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6653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77%;反对98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28%;弃权8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5%。
2.06《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612305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5%;
反对98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6%;弃权3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该议案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6709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803%;反对98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31%;弃权3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6%。
2.07《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612297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1%;
反对97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1%;弃权3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该议案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6708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758%;反对97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05%;弃权3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7%。
2.08《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2612330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44%;
反对97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1%;弃权3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该议案经表决通过。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6711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944%;反对97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05%;弃权3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
2.09《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2612330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44%;
反对96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6%;弃权4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该议案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6711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944%;反对96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87%;弃权4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9%。
2.10《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614410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7%;
反对76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7%;弃权3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该议案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6919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80%;反对76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59%;弃权3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李化律师、宋伟鹏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