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
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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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总监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行沟通,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
更正情况(如涉及)、本年度审计重点等。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九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
当安排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第十二条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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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
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15日起算)和年度业绩快
报披露前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八条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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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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