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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3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248号

致: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5年5月30日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崧复路159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

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本所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4月2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14:00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崧复路159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史佩浩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9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54773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334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88165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515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18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6608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19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9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09561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66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一)《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同意291476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59%;反对38863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53%;

弃权11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9549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479%;反对38863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68%;弃权1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3%。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91467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29%;反对39063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20%;

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946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308%;反对39063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61%;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1%。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91507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65%;反对38503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31%;

弃权11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986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093%;反对38503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62%;弃权1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5%。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91500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41%;反对38503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31%;

弃权12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979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956%;反对38503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62%;弃权12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2%。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15246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23%;反对38554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48%;

弃权9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70033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429%;反对3855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62%;弃权9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9%。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拟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1512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81%;反对38445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11%;

弃权12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9911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189%;反对38445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48%;弃权1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3%。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1545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92%;反对38037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73%;

弃权12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70239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833%;反对3803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47%;弃权12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911536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67%;反对42113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53%;

弃权11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6323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148%;反对42113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46%;弃权1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6%。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13280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57%;反对40209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8%;

弃权12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806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570%;反对4020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10%;弃权12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非独立董事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议案项下各子议案单独表决。

1.《公司董事长史佩浩先生薪酬》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史佩浩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991719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418%;反对428593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85%;弃权26676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9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4034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655%;反对4285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10%;弃权266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35%。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董事史晶女士薪酬》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史佩浩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985319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243%;反对436193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80%;弃权25476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7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3394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399%;反对4361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02%;弃权254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9%。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董事恽黎明先生薪酬》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恽黎明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8760388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21%;反对428293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61%;弃权23876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4344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263%;反对4282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52%;弃权238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5%。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董事于成磊先生薪酬》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于成磊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9079366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89%;反对428293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3%;弃权23876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4344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263%;反对4282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52%;弃权238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5%。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议案项下各子议案单独表决。

1.《公司监事会主席张记先生薪酬》

表决情况:同意2910206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17%;反对42859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5%;

弃权170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4994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538%;反对4285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10%;弃权170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2%。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监事戴剑先生薪酬》

表决情况:同意2910237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27%;反对4282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95%;

弃权170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5025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599%;反对42828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50%;弃权170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1%。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监事韩英女士薪酬》

表决情况:同意2910236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27%;反对42829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95%;

弃权170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5024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597%;反对4282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52%;弃权170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谢发友

______________宋伟鹏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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