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 2号天元港中心 A座 7层 邮编:100027
电话:(010)84417799 传真:(010)84417711WWW.YUECHENG.COM法律意见书
编号:北京总所法律意见书20260427043
致: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审核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
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以及口头陈述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西安·成都·重庆·哈尔滨·大庆·三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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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2026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上述《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具体事项,对本次股东会的各项事宜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召开方式。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北京市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8层—北京银信长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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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1名,代表公司股份
920943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73%。
2、通过网络对本次股东会议案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银信科技2025年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1名,代表公司股份29672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679%。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银信科技2025年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另外,为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次表决还就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其他股东(以下称“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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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并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票数统计,同意9405442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下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05%;反对664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92%;
弃权3425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3%。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6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578%;反对664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992%;弃权342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30%。
2、审议并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经表决票数统计,同意9405852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下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48%;反对6618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62%;
弃权3412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9%。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6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960%;反对661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048%;弃权341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91%。
3、审议并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表决票数统计,同意9406332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下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99%;反对6107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25%;
弃权3875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6%。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6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578%;反对610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西安·成都·重庆·哈尔滨·大庆·三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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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827%;弃权387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595%。
4、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表决票数统计,同意9410542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下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42%;反对6219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2%;
弃权3342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6%。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766%;反对621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602%;弃权334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632%。
5、审议并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表决票数统计,同意933598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下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98%;反对13639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48%;
弃权3378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4%。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65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483%;反对1363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672%;弃权337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846%。
6、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票数统计,同意933662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下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66%;反对1359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05%;
弃权3355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9%。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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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71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640%;反对1359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290%;弃权335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70%。
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指派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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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岳运生
承办律师:
赵茂
承办律师:
张肖瑞
二○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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