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1证券简称:银信科技公告编号:2026-029
债券代码:123059债券简称:银信转债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信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银信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6年7月14日
2.“银信转债”到期兑付价格:118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3.“银信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6年7月15日
4.“银信转债”最后交易日:2026年7月9日
5.“银信转债”停止交易日:2026年7月10日
6.“银信转债”最后转股日:2026年7月14日
7.“银信转债”摘牌日:2026年7月15日
8.截至2026年7月14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银信转债”将被强制赎回;本次赎
回完成后,“银信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特此提醒“银信转债”持有人注意在转股期内转股。
9.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2026年7月10日至2026年7月14日),“银信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银信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9.00元/股。
一、“银信转债”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15号)核准,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
1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公开发行了391.4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9140.00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3914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684号”文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8月12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银信转债”,债券代码“123059”。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
之日(2020年7月21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1年1月21日至2026年7月14日。
二、“银信转债”到期赎回及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1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三、“银信转债”停止交易相关事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可转债转股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3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可转债将在转股期结束前的3个交易日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的事项。
“银信转债”到期日为2026年7月14日,根据上述规定,最后一个交易日为2026年7月9日,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简称为“Z信转债”。“银信转债”将于2026年7月10日开始停止交易。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2026年7月10日至2026年7月14日),“银信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银信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9.00元/股。
四、“银信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
“银信转债”到期日及兑付债券登记日为2026年7月14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
22026年7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银信转债”持有人。
五、“银信转债”到期兑付价格及资金发放日
“银信转债”到期兑付价格为118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6年7月15日。
六、“银信转债”兑付方法
“银信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
过托管券商划入“银信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七、“银信转债”摘牌日
“银信转债”摘牌日为2026年7月15日。自2026年7月15日起,“银信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八、关于“银信转债”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银信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20%。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按债券面值的11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银信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银信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18元(税前),其中18元为个人收益部分。预计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14.4元(税后),最终代扣代缴金额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有关情况请咨询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缴付,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以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或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持有“银信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银信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18元(含税)。
3、对于持有“银信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和“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3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5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4、对于持有“银信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
相应的纳税义务。
九、其他事项
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010-82629666。
特此公告。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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