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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明科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2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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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法意字[2024]第1438号

二〇二四年四月

1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1438号

致: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明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所涉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洲明科技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洲明科技本次作废相关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洲明科技在相关公告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

2法律意见书书》的内容,但洲明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的授权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作废的授权情况2020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本次作废的批准情况

1、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4年4月18日,公司独立董事就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发表肯定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洲明科技就本次作废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情况

(一)作废原因情况

鉴于公司2023年度未达到规定的业绩考核指标,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四个归属期内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内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因此作废。

(二)作废数量情况

3法律意见书

因未达到规定的业绩考核指标,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80.8337万股调整为0.000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50.3375万股调整为0.0000万股,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31.1712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作废原因与作废数量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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