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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134号
致: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15:00在深圳市宝安区
福永街道同富裕工业区蚝业路 18 号 B 栋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林洺锋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30922174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68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69079238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748%。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5月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61842936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40%。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3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3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61848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46%。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2553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5%;反对4089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6%;
弃权25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11819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19%;反对4089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4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13%;弃权25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8%。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2476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62%;反对4136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0%;
弃权26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11742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95%;反对4136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9%;弃权26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7%。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1158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50%;反对5178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3%;
弃权21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11158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50%;反对5178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3%;弃权21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6%。
关联股东林洺锋、李志、陈一帆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3037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1%;反对2256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2%;
弃权39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12303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02%;反对2256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5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9%;弃权39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9%。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5255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2%;反对22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
弃权17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14521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88%;反对22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0%;弃权17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2%。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4007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24%;反对2520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2%;
弃权26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13273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70%;反对2520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6%;弃权26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4%。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项目贷款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4238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4%;反对31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3%;
弃权18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13504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43%;反对31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98%;弃权18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9%。
6法律意见书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62161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342%;反对243551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98%;
弃权35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714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541%;反对243551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786%;弃权35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4%。
9.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96555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72%;反对10595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2%;
弃权20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5820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20%;反对10595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32%;弃权20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8%。
1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0809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955%;反对235674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18%;
弃权27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80074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523%;反对235674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050%;弃权27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7%。
1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逐项表决议案,共有5个子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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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1192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071%;反对235735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36%;
弃权22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80457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142%;反对235735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149%;弃权22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9%。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1185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069%;反对235688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22%;
弃权23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80450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61.5131%;反对235688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073%;弃权23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6%。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1165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063%;反对235684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21%;
弃权23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80430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099%;反对235684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066%;弃权23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5%。
(4)《关于修订<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决策权限制度>的议案》
8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069968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701%;反对235694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24%;
弃权35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79233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163%;反对235694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082%;弃权35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4%。
(5)《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0055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727%;反对235674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18%;
弃权34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79320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304%;反对235674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050%;弃权34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6%。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9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胡莹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廖璐
_____________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