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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明科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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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366号

致: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司对本次会议的

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5日(星期五)15:00在深圳市宝安区

福永街道同富裕工业区蚝业路 18号 B栋会议室召开,由林洺锋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

的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7人,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00133627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34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69073518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743%。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8月2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1060109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98%。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3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0403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57%;反对10157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4%;

弃权775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9669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801%;反对10157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01%;弃权775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8%。

2.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7728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552%;反对12240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08%;

弃权633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1%。

4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7728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552%;反对12240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08%;弃权633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1%。

关联股东林洺锋先生、李志先生、陈一帆女士已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逐项表决议案,共有7个子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86257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339%;反对214662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22%;

弃权415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523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544%;反对214662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117%;弃权415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9%。

(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85726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162%;反对214805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70%;

弃权8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4992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834%;反对214805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578%;弃权8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

(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86165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308%;反对214534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80%;

弃权6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5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431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247%;反对214534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705%;弃权6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8%。

(4)《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86347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369%;反对214514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73%;

弃权4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613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833%;反对214514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641%;弃权4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6%。

(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85709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157%;反对214989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31%;

弃权6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4975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779%;反对214989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170%;弃权6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1%。

(6)《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85707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156%;反对214514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73%;

弃权1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4973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773%;反对214514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6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641%;弃权1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7%。

(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86269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343%;反对214474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60%;

弃权5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535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582%;反对214474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512%;弃权5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

4.审议通过《关于在2025年度买方信贷担保的额度内增加担保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87426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65%;反对13496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97%;

弃权4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6691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215%;反对13496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52%;弃权4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3%。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4《关于在2025年度买方信贷担保的额度内增加担保人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张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廖璐

___________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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