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应当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者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
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上述定义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包含各控股子公司)及
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1-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个人或单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在非交易时段,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第七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披露标准
第八条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九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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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根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
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
-3-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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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本报告期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专项说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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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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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
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流程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文稿由证券部草拟,公司各相关部门提供文件资料;
(二)对于应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7-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作出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其他临
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信息披露文稿进行审核,报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审核签发。
(三)证券部将经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
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全体
成员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人和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
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
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并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8-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部报告信息,并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董事会秘
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定期对
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的相关披露工作。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章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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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通过深交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通知公司,公司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
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
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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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因披露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四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
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四十五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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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样式见附件1);
(八)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样式见附件2)。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八章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遵守
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
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四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
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五十条本制度规定自愿性信息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签订产品、技术引进或技术合作协议,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业务发
展等产生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公司或产品研发取得重要资质备案、认证或获得省、部级以上重大奖
-12-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项;
(三)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或投资参股公司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及后续取得重要进展;
(四)收到单笔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
(五)董事会认为的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其他事件。
第五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自愿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自愿信息披露中的职责权限、披露内容、披露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其他章节关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九章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
第五十三条公司依据统计、税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
部单位报送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因银行授信、贷款等重要事项需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在
公司 OA 系统启动对外信息报送申请流程,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逐级审批后,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应将未披露而需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由经办人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并签字;经办人员应提示信息接收部门或人员对接收的未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由经办部门存档备查。
第五十四条对于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行政主管单位,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每一个自然年度按照前述流程提交一次报送申请,并将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章信息保密
第五十五条董事长、总裁是公司信息披露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等
高级管理人员是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13-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人是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六条公司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应要求对
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十七条当公司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将立即披露该信息。
第五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第五十九条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按要求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监督情况。
第十二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三条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
内容至少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六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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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及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六十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照公司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章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由证券部负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八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山东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证券部存档保管。
第十四章信息披露报告制度
第六十九条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有关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主体应严格按该制度进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七十条公司负责所有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任何控股、参股子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七十一条公司须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七十二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
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五章信息披露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15-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七十四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16-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附件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样式)本人(身份证/护照号码:)作为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_____________年月日
-17-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附件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样式)申请人所在部门申请时间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
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填报暂缓是否书面承诺保
或豁免事项的知□是□否□是□否密情人名单申请人部门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



